葛万祥律师亲办案例
雇员受伤的损害赔偿
来源:葛万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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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到陈某的废品收购站干活,操作机器时不慎致左臂骨折,经鉴定为五级伤残。李某要求陈某认定其为工伤,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30万余元。雇主陈某则表示,在招工登记中明确注明“工伤概不负责”。所以不承担李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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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万祥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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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案经验丰富
伊宁市解放西路望景华庭3栋2-005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葛万祥
  • 执业律所:
    新疆盛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54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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