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万祥律师亲办案例
自行转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可否全额赔付
来源:葛万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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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1年12月12日,陈某在回家路上被王某所驾驶的雪佛兰轿车撞倒在地,头部、颈部、腰部、双膝等全身多处受伤。事后,陈某在当地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后陈某自行转去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此后又前往省某医院治疗,至2012年10月17日止,共计花费医疗费5万多元。因与王某就事故损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出院后,陈某于2012年11月6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全额如数赔付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所主张的医疗费用可否全额赔付?对此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医疗费用是原告为治疗自身人身损伤、恢复身体健康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第二种意见认为,赔付原告的医疗费用须客观认定。原告未就近治疗,而是自行选择多家医院、跨区域治疗,在医疗费用标准、医疗条件上存有差异,若有证据证明更换治疗机构治疗确有必要,则原告的主张应予支持,否则,该赔付标准应按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同类人身损伤的医疗费用标准来认定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民事损害赔偿遵循“同质补偿原则”,该原则以填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准。具体到本案,原告即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应是为填补人身损伤、恢复身心健康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否则便违背了这一原则。据此,受害人自行选择医院、前往省医院治疗,应有合理的证据证明其更换医疗机构并非主观任意选择,而是听取医疗专家的意见或经院方提出后作出的选择,并有相关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作为佐证,以证明该转院行为合理且必要。
 2、侵权人亦即赔偿义务人王某,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规定,对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提出异议,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由此可见,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是应然的法律要求,它赋予赔偿义务人相应的异议权以纠正其不合理性。本案赔偿义务人王某,若主张该项异议权,所应举证证明的事项主要是,受害人可就近选择某一医院治疗,且该医院有足以治愈同类损伤的能力,多次更换医院、跨区域治疗所花费的费用中存在不必要、不合理的费用开支。
 3、从裁判公正性与社会效果看,若法院不审查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无疑是认可受害人自行选择医疗机构治疗、随意主张医疗费用的做法,可能产生的不合理、过高的治疗费用,会不当增加赔偿义务人的负担,且让社会公众仿效此类事件,让恶意的医疗赔付行为发生。于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有必要质证该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从而公正、客观地认定赔偿义务人应赔付的医疗费用。如前述第二种意见所言,倘若有证据证明更换治疗机构治疗确有必要,则原告的主张应予支持,若异议成立,则应按当地同类人身损伤的治疗费用标准而不是原告所主张的数额来赔付。且该费用标准一般可由第三方医疗机构评定。
 综上所述,本案应赔付的医疗费用应经法院客观审查后认定,在填补受害人治疗所需费用的同时,也防止其恶意主张不合理治疗费用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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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葛万祥
  • 执业律所:
    新疆盛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54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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